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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通告
时间:2011年12月29日 【字号: 】 【推荐】 收藏】 【打印本页】 【评论】 【关闭

根据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、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》及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》的规定,凡20111231日前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,须在201211531携带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报《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(2011年度)》或登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(网址:www.baic.gov.cn),进入年检验照系统,按页面提示进行网上申报后,办理相关验照手续。

逾期未验照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因未参加验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,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,其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。

           特此通告

 

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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